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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比特币近期发展及问题

imtoken币不见了 2023-01-17 14:06:10

BTC$48360.41+2.46%ETH$3797.71+2.32%DOGE$0.17511+1.64 %EOS$3.1438+2.27%ADA$1.366187+1.10%XRP$0.8508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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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交易平台为核心,从比特币生产(挖矿)、存储(比特币钱包)、兑换(按一定的汇率兑换到各种法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到支付和消费,以及相关的衍生金融服务也出现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截至2013年5月,从事比特币“挖矿”的中国“矿工”数量达到8.5万,居世界第一。二是平台交易量大幅增长,位居全球第一。中国主要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包括比特币中国、OKCoin、火币等。比特币中国拥有超过30,000名注册用户,2013年5月在全球比特币交易平台排名第五,但到2013年11月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平台,拥有日交易量超过10万比特币,近期最高日交易量突破2亿元。第三是越来越多的商家接受比特币购买商品和服务。中国第一家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实体商家是车库咖啡。庐山地震后,One Foundation宣布接受比特币捐款,共收到233枚比特币,折合人民币近22万元。目前,越来越多的淘宝网店接受比特币。第四,一些金融机构开始提供基于比特币的金融服务。例如,光大银行福州分行铜盘支行为福建中金在线网络管理公司推出的“中金在线比特币私募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比特币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两大风险:一是国内比特币交易投机性强。目前比特币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价格涨跌引起的投机风险。仅 2013 年以来,比特币的价值就上涨了 92 倍。由于比特币的市场容量较小,交易24小时不间断开放,没有波动限制。价格很容易被投机者控制,导致剧烈波动,风险很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其次,针对比特币的欺诈案件频发。例如,在香港注册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负责人逃跑一案中,涉嫌伪造在线比特币交易平台骗取资金,导致1000多名投资者损失惨重超过2500万元。

关于比特币和监管措施的国际观点

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和价格快速波动的投资风险已引起国际关注。采取监管行动。

一是澄清比特币的性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比特币为其法定货币。 2013年11月,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在致参议院听证会的一封信中指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美联储无权直接对其进行监管。欧洲央行将比特币归类为具有双向流动特性和买卖价格的第三种虚拟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或实物商品和服务,并认为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最大区别是它是否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德国认为比特币既不是电子货币也不是合法的支付方式。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记账单位”。比特币作为记账单位,与外汇一样,具有结算功能,但不能作为合法的支付手段。法国央行于2013年12月5日指出,比特币作为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迄今为止尚未被纳入监管范畴。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13年12月6日指出,比特币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不是货币,没有条件成为支付媒介或电子货币。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近日表示,比特币是一种价值缺乏稳定性、没有“固定价值”的虚拟货币。

二是重点做好交易平台注册,将比特币交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要求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2012年12月,法国政府批准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Bitcoin Central”,成为首家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运营的比特币交易所。 2013年初,Bitcoin Central获得了欧洲一般银行(市场信息区)用来识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IBAN),从而在接受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成为准银行。 2013 年 3 月,美国财政部下属机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发布了《适用于虚拟货币管理、兑换和使用的法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一旦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涉及交易或转账的,应视为“货币服务业务”。这意味着比特币交易所必须向政府提交相关信息,并说明如何遵守反洗钱法规。 2013年12月,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表示,将督促国内金融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尤其是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等非法活动的监管。

三是提醒投资风险。 2013 年 5 月 7 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表示正在考虑比特币是否适用于该机构的规定,以确定消费者在使用比特币时是否需要额外的保护。 2013 年 12 月 3 日,荷兰央行发表声明,质疑比特币“无担保存储、无中央发行人责任、过度波动”的风险。 12月5日,法国央行指出,比特币具有高度投机性,可能给持有者带来金融风险。同时,目前还没有机构能够为持有虚拟货币的存储空间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发生网络攻击,虚拟货币持有者将面临损失。此外,任何机构都无法保证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可兑换性。 2013 年 12 月 6 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表声明称,由于比特币的高度投机性,呼吁市民在交易或投资比特币时更加小心,以防止因使用或投资比特币而遭受损失。 2013年12月12日,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声明,警告比特币价值大幅波动、非法侵入“数字钱包”、用户缺乏法律保护等风险。

第四是采取执法行动。 2013年5月15日,美国国土安全部获得法院许可,冻结了Mt.的两个账户。2013年10月我国比特币,美国关闭了利用比特币从事黑市犯罪交易的“丝绸之路”网站。 2013 年 7 月,泰国银行宣布买卖比特币、使用比特币买卖任何商品或服务以及与泰国以外的任何人交换比特币都是非法的。

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政府当前对比特币的态度。一是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而是承认其作为虚拟商品的地位。澄清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认为其“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承认其作为商品的地位,在充分风险提示的前提下,允许公众自担风险自由参与。第二个是将比特币与金融系统隔离开来。强调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防止比特币投机风险传导至金融体系。三是加强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明确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用户身份,举报可疑交易。 《通知》发布后,央行采取措施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措施的落实。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定性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是现实和适当的。今后,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措施,加强监管,继续跟进研究。

——我国在维护人民币作为法定补偿货币的地位的同时,应密切关注全球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

货币一直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在仍然存在国界的现实世界中,主权货币框架仍然是各国的现实选择。在此背景下,我国必须捍卫人民币在本国经济交往中的法定补偿货币地位。

虽然比特币的出现是偶然的,但也是必然的。比特币不仅是社交网络的产物,更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后对国际市场一体化的追求。我们还需要密切关注和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尤其是非主权货币在未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可能性需要仔细研究。

——进一步完善相关统计制度

事实上,在网络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存在各种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就像实体店销售已经不能充分反映我国零售市场的状况一样。仅监测银行存款的波动,不足以充分体现网络社会在社会经济交流中的重要作用。各种第三方支付产生的电子货币、余额宝等具有一定支付功能的货币市场基金等,都在我国实体经济交往中起到了中介作用。因此,在货币监管中,除了越来越重视以价格为基础的工具的使用外,还需要拓宽货币的适用范围,将这些流动性强的支付工具纳入货币监管范围。同时,在动态把握互联网时代货币形态演进规律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适时立法,明确含义、范围、属性、管理我国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部门和职责,确认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充分利用比特币和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机遇,重新设计互联网支付工具和互联网金融监管司法保护体系

社会生活网络化是世界未来发展的方向。更多的社交互动和经济交易将在网上进行。我国应利用比特币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机遇,重新思考货币和金融的本义,跳出原有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框架,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和司法体系。国情。一方面,我国应认清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货币形态不断扩大的现实。根据五部委联合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层面,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协调管理机制。是否是法定货币和是否需要监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国比特币,实行分类管理,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更好地促进电子货币健康规范发展和虚拟货币。

另一方面,应该看到,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物品,与互联网上的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在购买过程中可以参照民法、合同法和刑法的一般原则进行保护。和销售。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比特币的研究,尤其要关注未来比特币可能出现的取证难、保护救济难、管辖权纠纷、适用法律难以确定等问题。纠纷和诉讼。 ,前瞻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