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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面分析未来区块链“挖矿”合规性及发展方向

imtoken安装下载地址 2023-06-16 08:09:51

区块链技术与比特币网络一起诞生,其在中国的后续实施和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呵护,尤其是在监管层面,给予了大量的红利政策。今年6月,工信部会同中央网安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信息委员会。区块链产业未来5到10年的发展目标已经明确,这预示着我国未来对区块链产业的国家顶层设计已经基本完成。接下来,只要不触碰政策红线,区块链行业将迎来“政策红利期”。

然而,在当前形势下,区块链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市场乱象,政策层面也有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不断增多,行业将继续规范化未来,这意味着过去的“美好时光”将一去不复返。未来,只有真正有技术实力,才能真正为社会带来价值的领域。只有区块链项目才能实现长远发展。当5月18日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整个虚拟货币市场暴跌时,“挖矿”市场也因各种项目的混乱而“崩盘”。那么区块链“挖矿”真的要凉了吗?今天,本文试图分析监管层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和分布式存储赛道的合规边界,明确监管政策的真正方向,引导市场走向规范化。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挖矿”实际产生的虚拟货币,其合法合规也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该行为的合规性。也就是说,如果虚拟货币本身是合法的,就代表了“挖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明确的是,拥有虚拟货币从来没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被禁止,监管政策也没有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在立法上,它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即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的虚拟形式(数字形式)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由于虚拟货币诞生时间不长,《民法典》对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这方面仍有一定的补充立法空间。但由于虚拟货币市场价格缺乏监管,价格日新月异,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因此纠纷的发生也是必然事件。因此,在发生纠纷时,确定虚拟货币属于何种财产及其价值尤为重要。例如,在台湾省的一宗比特币借贷案中,借贷时的比特币价格与纠纷时的差价为新台币100万元。因此,法院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物”而非货币。关系不是“钱贷”,而是“消费贷”,所以应该适用归还物的原则,而不是钱的归还。

目前,按照国内现行的监管体系,也可以明确虚拟货币绝不是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能被在市场上流通。因此,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那么回到本文的主题,“挖矿”生产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显然,答案是肯定的,但它不属于货币,也不属于物权法保护的财产(基于物权的法律原则,只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是物权的客体,不受物权法的规定),是受合同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即非物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继承权等,并具有直接财产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上一案中,2019上海01民事终审第13689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法院认为,为了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资金购买和维修专用机器设备。具有可观的计算能力,并为机器计算中的功率和能量损失付出相应的考虑。劳动产品的时间成本、过程和获取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比特币具有价值、稀缺性、可处置性等财产特性,符合权利客体的特点和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目前所有的虚拟货币只要符合上述要求,也同样适用。

目前涉及虚拟货币的规范性文件有: l 2013年12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五部委发布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l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印发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通知》 l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使用“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l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C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1年5月18日,区块链“挖矿”行业监管政策解析 对于长期关注区块链行业的朋友,可能知道目前的“挖矿”行业是压力不断,市场负面情绪较多。既然上面提到“挖矿”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为什么会被监管机构打压呢?这个我们要回到挖矿的本质。挖矿的本质是通过区块链项目产生的代币,鼓励用户通过硬件参与到区块链中的计算、存储等一系列行为,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令牌本身没有价值。只有在网络开始运行后,它的价值才能通过网络本身体现出来,利用通证实现网络中资源的交换。所以“挖矿”本身就是一种中性行为,关键是怎么用。但为什么会被监管机构压制呢?我们看到的现象只是表象。监管的首要目的是引导行业从“虚”走向“实”。显然,当前的比特币并没有这样做,它只是吸引了更多的投机者。虽然比特币是一个全球市场,但这些流入资金中的大部分首先是由外国机构获得的。如果没有比特币市场,这些资金应该已经进入了A股。相当于国内资本被国外切断。此外,比特币挖矿本身需要大量的电力资源,这与我们目前的“碳中和”政策相悖,受到监管是理所当然的。在《指导意见》中,未来区块链底层平台、产品和服务企业将获得政策支持,区块链技术应用有望进入“工业区块链2.0”的新阶段。在我国“十四五”规划中,区块链技术也被视为未来产业升级的重要方向。这些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将需要大量的IT资源,而挖矿模式可以很好地实现IT资源的整合。所以我们看到的不是监管者打压“挖矿”本身的行为,而是具体项目的“挖矿”。目前,只要所有矿工的设备来源合规,这个不用担心,仍然会受到法规的保护。

而且监管层面的文件发布最近还没有开始。早在2017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情况通报会(第53期)就指出,“挖矿”行业与实体经济无关,耗能大。一些矿业公司还以“大数据产业”为套餐,享受当地电价、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2017年11月2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重点领域金融办主任整改工作座谈会提出,要限制偏离实体经济需要、逃避监管的“创新”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对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不予支持,多措并举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 2018年1月12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率先印发《关于指导我区虚拟货币“矿业”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多措并举引导矿业企业有序退出。 2019年4月8日,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应“立即淘汰”行业类别,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 类别。不过,在2019年1月6日正式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虚拟货币挖矿”终于从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中剔除。 2021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能源局印发《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规划》消费双管控目标任务》,其中明确提出“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公告,提醒“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国家政策挖矿,虚拟货币交易投机反弹,严重侵犯人民财产安全,扰乱经济。同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虚拟货币“矿业”企业报告平台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建立虚拟货币“矿业”企业报告平台。币矿企业申报平台。从上述监管案例中可以发现,目前监管部门对挖矿的监管主要有两个原因:1.不服务实体经济;2.能源消耗比较大,影响正常用电需求。因此,未来挖矿趋势的首要考虑是如何服务实体经济。

区块链“挖矿”如何影响实体经济? 《指导意见》中提出,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于一体的新型数据库软件。软件需要依赖硬件,而庞大的需求和广泛的硬件建设使得采埃孚无法利用之前的政府债务投资来带动基础设施建设。这种全新的建设模式,让区块链技术基础设施真正源于民生,为民服务。区块链技术侧重于信任、价值、执行等,应用于实体经济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信用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信用,构建健康的供应链关系,创造新的协作方式。如果这些功能在实体经济中实现,将极大地解放实体经济的生产效率。那么矿工们会怎么做呢?

我们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IT资源:计算、存储和带宽:目前,带宽资源都由国有运营商控制。这部分属于国家战略资源,不能被私人资源控制。计算:计算能力的大小直接限制了区块链网络的发展。在区块链中,隐私计算是数据交换的基础,是区块链网络中协同价值流通的基础。存储:尤其是分布式存储国家政策挖矿,作为当前互联网数据爆炸新背景下的解决方案,具有参与门槛低、投资成本低等优势,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从其龙头项目Filecoin的有效算力增长率来看,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但是,分布式存储赛道的未来并不光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摆脱虚实,是一场持久战。只有在前段时间市场大跌之后,我们才能看到谁在裸泳。自 2008 年区块链技术诞生、2010 年在中国兴起以来,其技术一直处于螺旋式发展之中。在各种发展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各行各业带来效率提升的可能性,在技术上颠覆了当前的传统互联网技术。经过最初的野蛮发展,区块链技术最终将迎来监管政策的到来。届时,行业将进入成熟期,行业终将走向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存量时代”。现阶段,投资者需要改变的是“一夜暴富”的心态,更应该考虑项目的落地。整个行业的转型将是一场持久战。